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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公告
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經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一審中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形成了《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面向全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現予公告。
截止日期:2019年8月26日
通訊地址:白山市渾江區長白山大街3566號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 系 人:英寶珠
聯系電話:0439-7922026
郵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9年7月26日
白山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渾江區、江源區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實施餐廚垃圾管理的具體區域由渾江區、江源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單位供餐、餐飲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余、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且不能再次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循序漸進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財政、城管、市場監督、生態環境、農村農業、文化旅游、商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餐飲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范圍。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宣傳,適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二章 產生、收運與處置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核發特許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特許經營許可期限屆滿,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二)不得擅自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投入由收運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并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不得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四)不得將餐廚垃圾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袋(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五)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損壞的,應當及時向收運單位報告。因人為因素故意破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三)全封閉的自動裝卸車輛,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駛、裝卸記錄儀;
(四)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和運輸車輛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協議,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及時調整收運時間和頻次;
(二)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所;
(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收運餐廚垃圾,保持運輸車輛及相關設施完好、整潔,并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
(四)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運送餐廚垃圾至處置單位,不得沿途丟棄、遺撒,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不得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或者擅自傾倒、填埋、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六)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提供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維修、更換損壞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餐廚垃圾處置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規范;
(四)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能夠保證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
(五)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和達標排放的能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p>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不得擅自將餐廚垃圾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二)按照規定設立安全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完好;
(四)實施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應當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不得產生二次污染;
(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接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處置場所建設成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基地,向青少年和社會各界開放。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機制,依法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建立餐廚垃圾信息管理平臺,向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派駐人員,通過信息平臺進行實時監督管理。
安裝、使用的在線視頻、車輛管理及裝卸記錄儀等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應當實行計量管理。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并于每月底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統計報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臺賬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處置。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環境污染、設施設備損壞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送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停業或者歇業后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預設方案,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收運、處置單位因設施設備檢修、更換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
收運、處置單位因突發事件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拒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以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收運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投入專用收集容器內,或者未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密閉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條第(四)項規定,餐廚垃圾與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且不能當場分離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協議約定收運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未清理作業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收運餐廚垃圾未使用專用密閉車輛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運送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造成分離不能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擅自傾倒、填埋、買賣、處置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或者擅自將餐廚垃圾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配備的處置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監控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責令改正,每停業或者歇業一日處以一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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