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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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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5-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促進城市精細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具體分類標準詳見附則。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 【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通過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職責一】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具體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和宣傳指導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

  第七條 【職責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管、體育、林業、城管執法、郵政、機關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應將垃圾分類工作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經費投入。

  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九條 【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源頭減量】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和規劃、生態環保、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并將其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按照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收集設施】 區(市)和市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

  對已有的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逐步進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體系。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垃圾房,確定垃圾收集點。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改造、補(擴、改)建等方式,配齊收集容器。

  農村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配備收集容器。

  垃圾房不具備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條件的,責任人應當確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暫存場所(點)。

  第十四條 【處置設施】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統籌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立和完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率。

  第十五條 【設施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分類目錄】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保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責任主體】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個人是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義務。

  第十八條【城市責任人】 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要求。

  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管理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娛樂場館、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農村責任人】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農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并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沒有實行物業管理或沒有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村(社區)范圍內的道路、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場所,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為責任人;

  (三)村(社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其單位為責任人;

  (四)村(社區)范圍內的集貿市場、商場商鋪、餐飲服務等,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依照前款不能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指定責任人。

  第二十條 【投放方式】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不得隨意丟棄: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二)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條 【定時定點投放】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和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對垃圾收集點或者容器實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鼓勵在有條件的區域實行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減少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條 【職責一】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或者分類收集點;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

  (四)及時制止破壞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六)指導、督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I

  (七)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職責二】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揀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鎮(街)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職責三】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標準。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條 【鎮街職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村(社區)建立村(社區)垃圾分類工作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配置人員,負責垃圾分類知識宣傳。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巡查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第二十六條 【分類歸集】 責任人應當將適時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歸集至垃圾房,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辦事處規定的時間,分類交付給有關單位收集、運輸。

  責任區內的垃圾房不具備收集、運輸車輛裝載作業和通行條件的,應當確定用于交付、裝載有害垃圾、廚余(餐廚)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歸集點(以下簡稱歸集點)。

  前款規定的歸集點,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責任人與收集、運輸單位協商確定。

  歸集點確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運輸作業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范圍。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七條 【分類收集】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二十八條 【分類運輸】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第二十九條 【收運主體】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及處置。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分類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可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組織運輸。

  第三十條 【收運資格】從事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收集、運輸及處置許可。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一條 【限時收運】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城市化管理區域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規范收運】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二)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指定的轉運場所。

  (五)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該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

  第三十三條 【可回收物收運】 商務部門應當完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加強對可回收物回收簽約單位以及其他回收經營者回收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建立統計臺賬,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勵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在收集、運輸可回收物過程中,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有效措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四條 【回收引導】 商務部門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建立預約回收平臺,公開交易目錄及價格,開展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服務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五條 【轉運要求】 轉運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停止收運】 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活動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活動正常進行。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三十七條 【分類處置】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利用處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采取循環利用等方式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置。

  第三十八條 【自行就地處置】 可以使用符合國家、省、市或者相關行業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對廚余垃圾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

  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污染環境防治相關技術標準,處置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對經有關專業機構監測,廚余垃圾就地處置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采取關閉措施。

  第三十九條 【處置資格】 有害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取得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并簽訂處置經營協議。

  第四十條 【處置規范】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水、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議,接收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五)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實行非經營性自行就地處置的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自行就地處置廚余垃圾的來源、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 【停止處置】 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限期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采取應急措施,保證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利用激勵】 商務部門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促進再生資源經營者與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再生資源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制定本區域內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企業的財政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收回物。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三條 【加強宣傳】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四十四條 【創新技術】 鼓勵企業開發生活垃圾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評估、試點應用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四十五條 【志愿服務】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監督、引導、示范等。

  第四十六條 【文明創建】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七條 【獎勵政策】 市和區(市)人民政府(委管)應當制定相關優待和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有效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區(市)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動員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四十八條 【投放質量評估】 環境衛生、農村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質量評估機制,對責任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質量等進行評估,以適當方式公開評估結果。

  第四十九條 【示范引領】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強化示范帶頭作用,完善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信用評價】 本市逐步推行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制度。

  第五十一條【社會監督】 鼓勵社會監督員參與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綜合考核】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第五十三條 【信息平臺】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電子臺賬功能,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信息,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網絡化、精細化。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狀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應當與危險廢物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十四條 【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返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查處單位】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在城市區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農村區域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第五十七條 【投放人責任】 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或者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未投放至規定的場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責任人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街)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確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暫存點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收集容器的;

  (三)未按規定在責任區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清潔衛生的。

  第五十九條 【歸集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分類歸集、交付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交付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收運處置單位責任一】 擅自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對收運單位責任】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罰款;

  (二)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場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對處置單位罰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備設施,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水、廢渣、粉塵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處置經營協議接收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停止處置經營活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分類目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是指: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塑料、金屬、包裝物、玻璃、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廢棄物,以及廢棄桌椅板凳、沙發、床鋪、櫥柜等大件垃圾;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管等)、油漆、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計、消毒劑、打印機墨盒和硒鼓、膠片、相紙等廢棄物;

  (三)廚余垃圾,指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等,主要有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果皮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茶渣、腐肉、碎骨蛋殼、畜禽內臟等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項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餐具、紙巾餐紙、廁所廢紙、灰土陶瓷、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等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棄物。

  第六十五條 【專業垃圾】農業固體廢棄物、建筑廢棄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園林修剪作業產生的枯樹、枝條、樹葉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牲畜糞便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十六條 【專業垃圾投放方式】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應當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暫存場所或者垃圾房進行拆解、分揀等,并盡快處理。

  第六十七條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收集容器,經分類收集、運輸后實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體積較小的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應當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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