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75號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業經2020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林武

2020年4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動城市人居環境改善,提高全社會文明水平,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分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協同推進、教育引導、依法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宣傳、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費管理政策措施。

  省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獎補制度,督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已有的專項資金中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投入,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并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環境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省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工作。

  省直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全省公共機構開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省文明辦、省婦聯、團省委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為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實際,確定政府相關部門職責,并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第八條省、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推動生活垃圾分類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家庭、進醫院,引導全社會養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和良好行為習慣,形成全民參與、人人動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氛圍。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單獨分類。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循環利用的物品。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廚余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廢料和廢棄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在單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廢棄物。

  大件垃圾,是指廢舊的家具、家電等。

  裝修垃圾,是指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目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道路、公園、廣場、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商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或者由其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指導、監督責任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交由當地政府確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三)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

  第三章 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城市主要街道、沿街門店、公共場所、住宅小區等分散設置的垃圾桶(廂)。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實行定時定點收集、不落地管理。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可以采取定時定點、自行運輸或者提前預約的方式進行收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害垃圾分類收集后,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進行運輸。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科學完備的收集、運輸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收集、運輸單位應當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第十六條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調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分類處理

  第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利用設施,逐步建立集垃圾焚燒、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處置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產業園區。

  產業園區尚未建成投運前,依托現有的終端處理設施進行分類處理。

  第十八條加快推進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處置、廚余垃圾處理、其他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實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處理全覆蓋、廚余垃圾全處理、其他垃圾全焚燒零填埋。

  垃圾焚燒處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先進的機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揀設施,實現末端精準分揀。

  第十九條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應當由對應的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一)有害垃圾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進行處理;

  (三)廚余垃圾由專業處理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四)其他垃圾由焚燒處理單位進行焚燒,處理后的廢渣進行填埋。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具體處理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為生活垃圾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接收、處理生活垃圾,保障設施、設備正常穩定運行。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網格化管理制度,實現生活垃圾全分類、全收集、全處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鼓勵住宅小區、家庭廚房、餐飲場所等在生活垃圾收集和處理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示范、監督。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或者未實行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運或者處理場所的;

  (二)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造成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