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技術支持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其中,廚余廢棄物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運輸、處理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縣市城市執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協調、檢測與評價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開展對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經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的培植和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質量、標準監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食用油市場監督管理,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衛生部門負責食用油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各種食品的行為進行查處;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畜牧部門負責對本市牲畜飼養場的監督,禁止未經允許使用餐廚廢棄物直接飼養牲畜。
市發展改革、規劃、旅游、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以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
倡導文明的餐飲方式,鼓勵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開展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加工處理。
經市主管部門招標確定的有資質的單位,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統一收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業務。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業務的具體條件由市主管部門確定。
市主管部門結合經貿等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理企業的資質認定工作,未取得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和利用。具體條件由市主管部門結合經貿部門確定。
第八條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義務繳納餐廚廢棄物運輸、處理服務費。餐廚廢棄物運輸、處理服務費參照城市生活廢棄物運費、處理服務費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費標準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產生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二)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廢棄物分類,分別單獨收集、儲存;
(三)餐廚廢棄物統一使用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理服務單位提供標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的專用標準容器收集。收集容器應保持完好、密閉、整潔。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保證當天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當天交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到運輸。
第十條 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食堂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與經審批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報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環保、質監、衛生管理部門在進行執法檢查時,要對運輸服務合同的簽訂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運輸服務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具有市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二)不得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生活廢棄物混合收集、運輸;
(三)應當日運送至處理服務單位,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運輸服務單位應當每月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的主管部門申報運輸的餐廚廢棄物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運行管理規定:
(一)除正常檢修外,應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檢修應提前15天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二)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廢棄物計量系統;
(三)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設施,制定有關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四)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生產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六)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審批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七)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理服務的單位應當每月向市主管部門及經貿部門報送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處置過程不得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運輸和處理服務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二)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未經主管部門審批許可的運輸、處理服務單位進行運輸、處理;
(三)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四)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或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
第十六條 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對經營性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城市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收運處置餐飲單位。
(二)違反本辦法,將廢棄各類食用油混合物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的單位、個人。
(四)餐飲單位,不設置餐廚廢棄物容器,將餐廚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或將含油廢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手機:徐經理18936085105/王經理18013113750/顧經理18112779166
電話:徐經理18936085105
傳真:0512-66583571
郵箱:hanbok@foxmail.com
地 址:蘇州市吳中區臨湖鎮許家港路298號
韓博科技專業生產廚余垃圾處理器,餐廚垃圾處理器,食物垃圾處理器,歡迎來廠參觀!同時提供有機垃圾處理設備新聞,餐廚垃圾處理設備成功案例及技術!
站長QQ:1294562135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