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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辦發〔2018〕98號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善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嘉善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嘉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善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建發〔2013〕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應當遵循“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原則,做到應收盡收。
第四條 縣住建局負責全縣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住建局應當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
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六條 全縣餐廚垃圾處理工作列入縣人民政府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二章 餐廚垃圾投放管理
第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禁止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縣住建局依法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處理。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后單獨投放;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運企業約定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縣住建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縣住建局及時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三章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管理
第十條 收運企業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收運企業名稱和標識。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應當按照縣住建局的要求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 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采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依法監測并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二)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三)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五)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縣住建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縣住建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四章 資金保障及政策優惠
第十五條 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費用由鎮(街道)財政承擔,縣財政依據考核結果,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補貼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安排相關資金等措施,支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體系建設以及先進工藝、技術、設施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處置企業利用餐廚垃圾生產沼氣、電能、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飼料等產品的行為,落實稅收優惠、產品價格補貼,推動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和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匯集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縣市場監管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向縣住建局通報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縣環保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餐飲服務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針對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發改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征求縣住建局的意見;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環保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應當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運、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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