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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0-03-16

《舟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為了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現將《舟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的,可通過如下方式反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232158649@qq.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舟山市人大城建環資委辦公室。


通訊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號,郵政編碼316021。聯系電話:0580-2280267;傳真電話:0580-2280267。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


 


舟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舟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四條  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其中易腐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和餐廚垃圾


除基本分類外,還應當對大件垃圾、園林垃圾和裝修垃圾進行分類管理。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全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分類利用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并與再生資源回收、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二)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四)受理、處理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管理活動的投訴;

  (五)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漁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就地處置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及對有害垃圾的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對可回收物的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可回收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大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組織村(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動員、指導、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置,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建設重大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集約設置大件垃圾、園林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區域處置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分類投放設施及再生資源回收站,配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設置內容在建筑設計方案階段進行審查。


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分類投放設施及再生資源回收站的,或者分類投放設施及再生資源回收站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建、擴建、改建,配齊收集容器。


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時,應當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處理設施。已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通過改造就近就地配齊果蔬菜皮處理設施。


漁農村其他地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投放設施,配備收集容器。具體辦法由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漁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可以由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分類投放設施、再生資源回收站、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確收集容器放置、標示、標識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遵守生活垃圾投放規則,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單位和居住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二)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及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類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應當單獨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有條件的單位、區域和場所,應當采取上門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減少或者撤銷垃圾收集點及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者以及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專門的回收經營者;


(三)廚余垃圾應當先濾去水分,裝袋封口后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園林垃圾、裝修垃圾,應當投放至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暫存場所或者預約收集單位上門收集。園林垃圾、裝修垃圾應當先裝袋或者捆綁后再投放。


居住小區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居住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履行物業服務職責的單位(組織)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該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飯店、商店、商業廣場、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娛樂場館,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軌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圍,其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在建建設工程的施工區域,其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待建地塊區域,業主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其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漁農村其它區域,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和分類投放指導、監督;


(三)依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收集站點,放置收集容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四)保持收集站點、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五)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相應的單位進行收運,不得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歸集。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區內的分類投放設施不具備收集、運輸車輛通行和裝載作業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管理責任人和收集、運輸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歸集點。


歸集點確需臨時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收集、運輸作業的需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申請劃定收集、運輸車輛專用停車泊位,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第二十五條  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漁農村地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類收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分類運輸。


大件垃圾、園林垃圾和裝修垃圾由產生單位、個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輸。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通過政府采購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以及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作業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化運輸,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分類收集、運輸,并按照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


(三)收集、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范、操作規程。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停或者在許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議辦理。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活動正常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取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除就地處置設施處置外,應當與其他垃圾一起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資源化無害化利用; 


(四)餐廚垃圾應當由專業處置企業采取生化處理方式處置。


大件垃圾、園林垃圾和裝修垃圾由相關處置企業,采取資源化利用等方式處置,或者由消納場所處置。


除因應急情況填埋處置外,不得采用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處置方式。


第三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漁農村采取生化處理設施處理等環保技術方式就地處理易腐垃圾。


實行就近就地處置的,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處置經營協議,接收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五)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餐廚垃圾、其他垃圾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處置活動。


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暫停處置或者許可限期內需要終止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的經營協議辦理。



第五章 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第三十五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賓館、酒店、民宿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三十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七條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三十八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產品產地、集貿市場和超市的管理,引導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三十九條  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推行人工回收、智能回收、網上下單流動回收并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融合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


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舊紡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絡購物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鼓勵大型商場(超市)、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和快遞企業等經營單位回收廢包裝物、廢棄家具等;鼓勵在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點。


第四十條  支持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科技創新,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無害化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六章 促進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社區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公民道德素養培訓內容。


第四十二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本單位職工日常教育管理內容。


第四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宣傳,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第四十四條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通過禮品兌換、物質獎勵等方式,調動村(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四十六條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以及美麗鄉村(海島)等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宣傳教育等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指導員制度,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運行。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市或者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由有關主管部門受理、處理,或者由市、縣(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統一受理后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大件垃圾、園林垃圾、裝修垃圾投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管理責任區公示應當公示的內容的; 


(二)未按規定放置收集容器的;


(三)未按規定保持收集站點、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的;


(四)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交付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使用專用車輛密閉化運輸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二)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線路收集、運輸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指定場所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實時、如實記錄收集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將分類交付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處置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如實記錄接收處置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質量、數量,以及再生產品的品種、數量等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置單位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賓館、酒店、民宿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職權,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由市、縣(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屬于不良信息的,應當記入有關個人、單位信用檔案。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易腐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和餐廚垃圾。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日常生活、經營中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類動物內臟、水產品廢棄物等食物殘余;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碎紙屑、污染的廢紙、廢棄塑料袋、煙蒂、塵土等。


(五)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過5公斤、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較強,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


(六)園林垃圾,是指園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產生的植物殘體;


(七)裝修垃圾,是指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或廢棄物。


(八)城市化管理區域,是指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九)漁農村地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城市化管理區域。


第六十三條  餐廚垃圾管理,除本條例明確規定外,適用《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的區域和期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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