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滎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3-11

滎經縣人民政府文件

滎府發〔2020〕5號

滎經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滎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嚴道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

《滎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十六屆縣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滎經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滎經縣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縣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區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食堂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四條  本縣餐廚廢棄物管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倡導凈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勵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鼓勵開展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的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本縣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縣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


雅安市滎經生態環境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未按照非洲豬瘟防控要求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教育、衛生健康、文化體育和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縣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積極參與制定有關標準和規范,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內容。


第七條  按照“誰產生、誰負責”原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其收費的項目、標準按照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報縣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后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縣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與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按照市政公共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規定,分別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等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建設審批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四)記錄真實、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規定的時間報送臺賬,并取得相應的回執。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規定的地點設置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設置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1次;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其種類和數量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確認;


(三)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滴漏,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將餐廚廢棄物運輸至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其種類和數量由處置單位負責確認;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訂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五)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餐廚廢棄物飼喂生豬;


(四)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體;


(五)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縣行政區域外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九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縣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通用的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處理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二)強制要求企業使用指定產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務;


(三)其他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有權拒絕,并可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二十二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餐廚廢棄物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融媒體中心等相關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服務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公安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雅安市滎經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照相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滎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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