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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2-24

瀘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4號



  《瀘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8月9日市政府八屆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楊林興
  2019年8月21日


  瀘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瀘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供餐服務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經食品加工后不可食用的油脂和經油水分離設備分離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鼓勵和積極引導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自辦宴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處理,并逐步納入餐廚垃圾范圍進行集中處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五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誰產生、誰負責”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處理原則。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縣的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編制主城區餐廚垃圾處理規劃;審批市轄區及跨區縣范圍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理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檢查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臺賬情況;依法查處投放、收運、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縣餐廚垃圾處理規劃,審批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生豬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游、教育、公安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投放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信用管理范圍。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市、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單位。

  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工作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收運、處置特許經營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餐廚垃圾車,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規定安裝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取得餐廚垃圾收運特許經營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

  (三)處理工藝和技術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四)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取得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密閉、防腐專用容器,保持餐廚垃圾盛裝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二)與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議,按約定將餐廚垃圾送至接收點;

  (三)禁止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或將玻璃、廢紙、塑料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垃圾;

  (四)配置油水分離設備,實現餐廚垃圾油、水、渣分離;

  (五)建立餐廚垃圾交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去向,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餐廚垃圾交付收運情況。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科學設置餐廚垃圾接收點并向社會公開,每日按時到接收點收運;

  (二)在接收餐廚垃圾后,二十四小時內運輸至處置單位;

  (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途中不得泄漏和遺灑;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準確、完整記錄收運種類、數量及來源,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按市場化原則對分類交運的油脂殘值給予合理付費。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及時接收、處置餐廚垃圾;

  (三)嚴格遵守國家建設項目有關規定,取得各類審批要件,并按照國家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水、氣、渣處置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五)定期開展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建立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置設施運行數據等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

  在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前,收運、處置單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置的措施。

  第十九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過程中禁止以下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四)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五)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六)將餐廚垃圾飼喂生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情況和特許經營企業履行合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單位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密閉、防腐專用容器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交付餐廚垃圾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置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交運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臺賬或者未按規定保存臺賬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情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到餐廚垃圾接收點收運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接收、處置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使用餐廚垃圾飼喂生豬的,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收運、處置單位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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