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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府〔2017〕107號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東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包括餐飲垃圾和廚余垃圾。
餐飲垃圾是指餐館、飯店、單位食堂、農貿市場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飲垃圾中提煉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廚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丟棄的果蔬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等易腐有機垃圾。廚余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處理,并逐步進行集中處理。
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應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
第五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及處理單位做好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定期將餐廚廢棄物排放登記情況上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
市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市農業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飯店和食堂的泔水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餐飲業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
市食藥監部門負責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餐飲服務環節是否按規定處理廢棄油脂和餐飲垃圾進行監督檢查。
市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工業產品(非食品類)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相關義務。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做好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理工作。
第七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是指對餐廚廢棄物進行收運、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無需再另行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政策制定。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企業的服務費單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餐廚廢棄物源頭分類減量,逐步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行業自律范圍。
第二章收運、處理管理
第九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理工作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第十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運范圍、服務標準、服務費單價、監管程序、經營權期限、經營權撤銷的條件等內容。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車輛具有餐廚廢棄物專用運輸車標識、全密閉自動卸載運輸和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備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三)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二)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工程技術方案,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將全市劃分為若干個服務區域,交由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經營。
經授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在授權的區域范圍內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理。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在接受市城管、環保、食藥監等部門日常監管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率、數量和處理場所等內容;
(二)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閉,保證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同時需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水許可;
(五)保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進行收運,做到日產日清,不得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以其他方式隨意排放、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按時前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進行收運;
(二)應當每月25日前將新增(修訂)的收運協議報所屬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并由所屬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登記;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餐廚廢棄物要在產生當天清運,并當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運作業區環境整潔;
(四)配備密閉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噴涂統一的標志,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五)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到指定處理點,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滴漏、撒落餐廚廢棄物,對運輸過程中發生撒漏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應當及時清除干凈;
(六)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應急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收運過程中的突發情況。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在處理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及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和周邊環境整潔。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告知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產生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理過程中的廢渣、廢水等應當有產生和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四)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定期對處理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納入臺賬;
(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使用在線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該提前6個月向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運單位向服務區域所在鎮街(園區)的城市綜合管理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案聯。聯單由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和印發,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備案聯,其余三聯為存檔聯(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各留存一聯存檔)。聯單載明下列內容:單位名稱、時間、餐廚廢棄物種類和重量、驗單人員簽名。
收運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處理單位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餐廚廢棄物的實際情況相符。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類別、重量、來源、資源化產品出廠銷售流向記錄、設施運行數據等情況。
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單位的臺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運和處理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理;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
(四)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
(五)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
(六)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與市環保、食藥監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登記申報情況抄送市環保、食藥監等部門,同時組織市環保、食藥監、農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按職能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排放、收運、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各鎮街(園區)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條市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查處;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或者使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的,分別由農業和食藥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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