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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政辦發〔2018〕8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改善環境衛生,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和《臺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的建成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
第五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統,負責相關資質的許可審批及業務指導,推動部門協調、聯動執法機制的完善,組織制定餐廚垃圾管理的地方性管理辦法。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未按規定擅自進行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征求同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意見;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專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餐飲服務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針對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措施。
市場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餐廚垃圾收運專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餐廚垃圾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餐廚垃圾治理的相關內容,并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組織建設餐廚垃圾運行體系和處置設施。
第八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將餐廚垃圾源頭減量、無害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專業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將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的名稱、地址、服務范圍、規模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運企業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餐廚垃圾交付確認制度,及時完整記錄收運臺賬,每月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與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餐廚垃圾交付確認制度,及時接收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予以相互確認。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投放餐廚垃圾,將其交給垃圾收運企業。
具有場地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也可購置符合要求的設備,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排放標準需符合環保要求,殘渣處置必須明確去處或處置方法。自行處置的企業須到當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投放到固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的整潔;
(二)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
(二)在收運餐廚垃圾后,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處置企業處置;
(三)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并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臺賬制度。
第十三條 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用于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監測環境,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 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監測、評價效果;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七)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制度。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收運、處置企業移交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應即時記錄所移交餐廚垃圾的數量和種類,雙方應即時簽字確認。
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臺賬,準確、完整記錄下列情況:收運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來源;收運車輛行駛記錄;處理后所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等。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每月初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報送上月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臺賬。
第十五條 在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處置企業應當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的收運車輛應當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視頻監控、車輛行駛信息應當接入智慧城管的信息平臺。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向處置企業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餐廚垃圾直接飼喂畜禽;
(六)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有償服務費。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由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衛、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市容環衛、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受理、處理、反饋投訴、舉報事項,并為投訴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
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和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在批準收運、處置企業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各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各環節進行有效監控;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匯集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信息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相關條例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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