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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1-06

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08號


《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實行餐廚垃圾集中管理的行政區域,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置。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以下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餐廚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垃圾的集中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依法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對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配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集、運輸單位約定收集、運輸的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集、運輸單位統一收集、運輸。

第十一條 利用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第十三條 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式專用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并噴涂收集、運輸單位的名稱和相關標識標志。

運輸過程不得泄漏、撒落餐廚垃圾。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強對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監測,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制訂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置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情況和生產產品的數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四)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直接使用餐廚垃圾喂豬;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交收集、運輸、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所在地的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公開機制,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在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發生的檢查、處罰等信息,依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直接使用餐廚垃圾喂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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