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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 生,保障食品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 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 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 令第 101 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57 號)和 《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 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于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 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以下稱餐廚垃圾 產生者)在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 殘余、食物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 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 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 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 法。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的治理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 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實行城鄉一體、單獨投 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 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產生、 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承擔發展改革(價格)、財政、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市 場監督管理、商務、農業、旅游、教育、衛生等管理職能的部門 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轄區鄉村餐廚垃圾收 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修護管理,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餐廚 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 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鼓勵餐廚垃圾收運、 處理一體化及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 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餐飲行業相關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 和服務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行為, 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 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 域環境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相關規劃的要求,科 學合理布局,綜合考慮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服務區域、服務單位、 收集運輸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 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施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 廚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 經市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環境。
第三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應當 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主管部門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 集和存放餐廚垃圾; (二)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按照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 安裝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用于收集廢棄食用油 脂; (三)保持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四)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 議,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餐廚垃圾交由其統一收集運輸。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 垃圾產生者應按照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標準和方式繳納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
第十四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 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 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 競爭方式作出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 可決定,并按規定向中標人頒發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性收 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與中標人簽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 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區域、范圍、期 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經營 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名單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 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 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采用的技術、工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 (五)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 達標排放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需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 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并自協議簽訂 之日起 10 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及與餐廚垃圾產生 者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將收集的餐廚垃圾收運至主管部門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理; (四)運輸工具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完 全密閉化運輸; (五)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后,對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 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 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 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保證按規定配置的處置設備、設施運行良好和處置場 所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設置并定期檢測、維護餐廚垃圾計量系統,保持處置 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接受市主管部門的在線 監管;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 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 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者、收集運輸單位、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 輸、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 臺賬制度: (一)餐廚垃圾產生者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來 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 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四)臺賬記錄真實、完整,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 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將餐廚垃圾排入雨 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廁所、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存放、 運輸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 (二)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 或者處置;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 置; (四)將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入餐廚垃圾收運;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七)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八)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通過 臺賬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在線監測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 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 記錄,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實施監督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餐廚垃圾 管理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實施聯動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 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并將違法違規行為 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 報制度,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并及時處理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行為的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舉報經查證屬 實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除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外,餐廚垃圾收集 運輸、處理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 提前 6 個月向市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市 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服務的 單位。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 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應急預 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和污染防范應急方案,并報市主管部門 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主 管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置設施、 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1 萬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的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42 條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 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 1000 元 的罰款; (四)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 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 3 萬元罰款; (五)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 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未經批準 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 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可處 5 萬元 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規劃建設、公共設施管理、 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洱海和水資源保護管理及鄉村清潔的,由 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自治州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由鄉鎮人 民政府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 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除依法進行行政處 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 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 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或者舉報,未依 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 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參照本辦法的相 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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