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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區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征求《佛山市三水區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如果您對文件有意見和建議,請在2019年9月4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我局反饋。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園林路29號數字城管指揮中心,市政環衛科,郵編:528100。
電子郵箱:sscgsrhwk@ss.gov.cn。
傳真:87911235
佛山市三水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8月28日
佛山市三水區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佛山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含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及農貿市場運行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條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區、鎮(街道)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機制。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餐廚垃圾轉運及處理場地的選址意見, 并負責牽頭落實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督促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和餐飲企業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并做好日常監督、宣傳、資料備案和統籌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等工作。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品市場監管體制,加大對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工、流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等違法行為,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衛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配合做好對餐飲單位餐廚垃圾的收集的監督管理。
區農業部門負責對畜禽飼養場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餐廚垃圾飼養生豬的違法行為。
區水務部門負責下水道排放餐廚垃圾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到市政管網和水體的違法行為。
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服務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區衛生部門負責對食品進行安全風險監測,督促我區醫療機構做好餐廚垃圾分類管理并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區教育部門負責督促我區幼兒園、學校做好餐廚垃圾分類管理并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
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下屬企業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并交由有資質許可的單位進行收運、處理。
區城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收集、排放、運輸、處置及回收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轉運及處置場地的選址意見和規劃管理工作,并做好相關用地保障。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發改、經貿、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研究出臺扶助餐廚垃圾處理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依法給予稅收減免等各種優惠,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有關收費項目進行核定,確定收費資金的性質。
依法成立的餐飲行業相關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規范行業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六條 餐廚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制度。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只能由具有專業技術條件的企業承攬。鼓勵有專業設備和技術的企業自行處理餐廚垃圾,但未經許可不得處置本企業以外產生的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鎮(街道)市容環境環衛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新的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至少在開業前30日向所在地的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
第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及處理費。具體交納標準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八條 餐飲企業應規范經營行為,增強食品安全誠信意識,有效落實誠信管理相關條例。餐飲企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收集、處理餐廚廢棄物(包括廢棄食用油脂)的、違背誠信經營義務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或有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將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
對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量化分級、等級降級、向社會曝光等措施予以重點監管。
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可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鼓勵。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政府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積極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到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到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前兩款規定許可的,不得擅自從事餐飲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餐廚垃圾原則上應就地就近處置。跨區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置餐廚垃圾的,由移出(移入)單位向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接收(移出)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處置。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與經審批許可的餐廚垃圾服務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并按規定的時間報所在地市容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聯單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來源及去向等情況。聯單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區、鎮(街道)兩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建立臺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是餐廚垃圾投放的責任人。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單獨定點存放;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密封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按照環保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收運處置單位處理,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二)必須每日定時收運,必須使用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制定可行的餐廚垃圾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備案;
(四)必須按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要求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
(五)必須將餐廚垃圾交由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理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理;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工藝要求配備處理設備、設施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天報告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處理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對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要求,所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否則不得出廠銷售;
(五)禁止接收、處理未經過審批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六)制定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并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七)在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禁止有以下相關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
(二)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禽畜;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每年度向所在地的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的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在接到投訴或舉報后,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核準從事城市餐廚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區城管部門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區城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未將餐飲垃圾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的,由區城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泔水飼喂生豬的,由農業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五)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隨意排放到市政管網和水體的,由水務部門根據排水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和湖泊保護、農林漁業、排水管理及其他方面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三水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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