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19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遵循政府主導、社區承擔、企業運營、社會參與的原則,按照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要求,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餐廚垃圾(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需要專門處置的物質,包括廢電池(充電、扣式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
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投放要求,因地制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成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督導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生活垃圾分類的收集運輸、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相關管理工作;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等設施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負責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保障等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知識的普及宣傳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導游等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財政、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宣傳指導,引導、動員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衛生保潔人員做好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保潔工作。
第九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旅游景區、公園等場所應當率先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培訓、組織等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商場、農貿市場、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公園、環保教育示范基地等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創新,提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技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對正確分類投放垃圾的居民給予獎勵。
鼓勵支持“生態美超市”建設,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區域,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餐飲、住宿、娛樂、商場、商鋪、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旅游景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明確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 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責任,并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節約利用資源,推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提倡綠色環保,鼓勵個人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五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消耗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十六條 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規定,標示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更新,確保容器外觀整潔、標識規范、密閉性好。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點;
(二)有害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回收、處置單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易腐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點,或者運送至大件垃圾處理廠,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十九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依法由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的決定,與中標人簽訂協議并向其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配備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時保潔、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六)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七)建立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八)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交監測報告;
(三)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數據等信息;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餐廚垃圾按規定要求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有權部門實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 12月1日起施行。
來源:黃山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