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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
鶴政〔2006〕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管由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發改委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市區(開發區、山城區、鶴山區)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負責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搞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工作。市建設局對垃圾處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日常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稅金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條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繳費年度申報登記、調查審核制度。
(一)市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建設局進行生活垃圾處理繳費申報登記,收費單位也可主動到繳費單位上門調查登記。
(二)每年元月份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繳費年度申報登記期。
(三)申報登記的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性質、經營項目、經營面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及電話、單位職工人數(含離退休職工、臨時職工);兼營住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床位數;兼營多種項目的,按上述要求分類申報登記。
(四)市建設局負責對市區生活垃圾產量情況進行調查,對申報登記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報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章 計收辦法和標準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計收。
(一)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計收辦法和標準:
1.城市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按戶計收,每戶每月4元。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從業人員計收,每人每月2元;企業單位按從業人員計收,每人每月1元。
3.大型商場、超市(100平方米以上)按經營面積計收,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4.旅店業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飲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6.娛樂業(包括歌舞廳、游戲廳、保齡球廳、臺球廳、網吧、照相業)、桑拿浴業、美容美發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l元。
7.專業市場、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每個攤位每天l元。
8.客運車輛按座計收,每個座位每月1元;貨運車輛按噸計收,每噸每月5元。
9.對低保對象象征性收取,每戶每月0.5元;對困難企業或困難職工視情況可適當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0.除上列分類項目外,其它經營門店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11.具有餐飲、旅店、娛樂、桑拿等多種功能的服務業單位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收。
(二)建筑垃圾按產量計收
1.單位和個人自行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至所在轄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的、按每噸5元收取。
2.單位和個人委托環衛專業運輸單位清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噸20元收取。
第三章 征收方式方法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采用委托征收和繳費單位直接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繳納兩種形式。委托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未經市建設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征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城區居民、暫住人口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其所在居委會、社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
(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個體經營者的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所在轄區環衛部門收取。
(三)交通運輸車輛垃圾處理費委托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取。
(四)建筑垃圾處理費委托所在轄區環衛部門收取。
第九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部門須申領《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由市建設局組織培訓后持證上崗收費。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由居委會、社區實際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40%用于所在轄居民區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和運至中轉站等工作的費用支出(其中包括受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5%的手續費),30%用于補貼垃圾的轉運費用,30%用于處理費用;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家屬院,由物業管理公司實際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除提取5%手續費外全部上繳。
其它征收單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除征收單位提取5%的手續費外全部上繳。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執行,各委托征收單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要及時足額繳存市級財政專戶。垃圾處理費的使用列入財政預算,費用支出時由市建設局提出使用計劃,報市財政局核撥。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建設局負責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核算、資金撥付工作,對資金征收、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審計監督。各委托征收單位每月25日前向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報送征收工作進展情況明細表,每年12月25日前報送年度征收工作進展情況明細表。
第十三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由市建設局統一到市財政局領取,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核定票據使用計劃,辦理票據領購核銷手續。市建設局要嚴格票據管理,指派專人負責,建立票據領、用、存臺帳,并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票據使用及收費情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由市財政局、建設局制定年度征收目標,報市政府審核后實施。市財政局、市建設局負責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目標責任制具體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制度,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市建設局提請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對拒不按期或不足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逾期者按月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據收費、無票據收費和巧立名目收費,違者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制度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對征收單位做出的繳款及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與本辦法不相符的其它相關文件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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