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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1月6日
襄陽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含襄州區)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處理、單獨投放,并逐步納入餐廚廢棄物范圍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
建立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運營模式。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由其下設的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食藥監、工商、質監、發改、規劃、環保、農業、財政、物價、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和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第七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由市、區(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予以補貼。
繳費及補貼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簽訂特許經營許可協議。
第十條 在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雨污管網、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或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堆放;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五)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閉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并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按規定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其統一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四)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含法定節假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一次以上餐廚廢棄物;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密閉運輸;
(三)配備符合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噴涂相關標識標志,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
(五)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數量和種類,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單位共同簽字確認;
(六)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應急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在處置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證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不得接收、處置未經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實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相關政策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經市城管執法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的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相關信息;
(四)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廢棄食用油脂的資源化利用情況;
(六)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誠信經營情況;
(七)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個人在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依法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依法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限期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法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解釋。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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