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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04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均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或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置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市城市建成區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作原則】餐廚垃圾的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方式,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和組織協調。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市場化運營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部門職責】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管,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垃圾的行為;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運輸、處置活動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作為飼料等違反動物養殖及飼料監管法律法規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運輸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范經營、綠色經營;

財政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及日常監督管理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衛生健康、教體等部門應當按照自身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處理收費】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餐廚垃圾處理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體系,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行業自律】 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業行為,將依法投放、統一交付餐廚垃圾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十條【倡導鼓勵】 倡導通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義務規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密閉儲存,禁止與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入收集、運輸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設施及指定地點,保持專用收集設施的整潔完好;

(三)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交付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義務規范】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標識統一、標準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設施; 

(二)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并報縣、區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收運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縣、區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

(四)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運送到市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

(五)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保持密閉和整潔,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裝載行駛記錄裝置、裝卸計量裝置,并與本級政府城市管理數字平臺連接;

(六)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及時清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七)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八)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義務規范】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接收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要求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處置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處置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每月向縣、區主管部門報送數據和報表;

(五)按照規定進行環境檢測,對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排放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在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

(二) 將餐廚垃圾交給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單位收運或處置;

(三) 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四) 將餐廚垃圾作為禽畜飼料;

(五)隨意傾倒、潑灑或堆放餐廚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監督考核】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臺和共享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處置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應列入各級政府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單位評比的內容,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鼓勵。

第十六條【檢查權限】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七條 【聯合執法】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各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負責查處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十八條【告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餐飲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統一收運,并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

第十九條【應急機制】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設備故障等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并報送縣、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誠信機制】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垃圾信息管理平臺,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垃圾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既有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新設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給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對單位處以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一萬以上三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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