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經理18936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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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府規〔2012〕5號
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揚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5月2日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揚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省政府第70號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含殘液)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貫徹以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方針,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
倡導文明的餐飲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鼓勵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 揚州市城市管理局是餐廚廢棄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政策制定、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其下屬的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市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工作,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協助市城管局做好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
第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置項目立項服務,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運行與建設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物價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并做好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方法;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許可制度。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分別選擇,中標企業與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收集、運輸經營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以及履約保證等內容。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中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作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決定,頒發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并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作為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九條 按照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資源共享的原則,鼓勵市區與縣(市)、縣(市)與縣(市)之間,或者本地與外地之間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共享共建,充分發揮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規模效應,統籌處理餐廚廢棄物。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有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委托收集、運輸合同,于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合同復印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年審時,向工商、環保、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出示合同和回執。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單獨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設施完好、密閉和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收集、運輸臺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六)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七)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八)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一)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加工不符合工業產品標準的產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實行聯單制度。聯單是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結算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費的主要依據。聯單共五聯,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服務企業、處置服務企業、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各一聯,聯單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向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領取。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每次向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餐廚廢棄物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并加蓋公章或簽名,經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核實驗收簽字后,聯單第一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自留存檔,其余各聯交付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隨餐廚廢棄物轉移;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每次向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運送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欄目,并加蓋公章或簽名,經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驗收簽字后,聯單第二聯由收集、運輸服務企業自留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每次接收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處置服務企業欄目,并加蓋公章或簽名,將聯單第三聯自留存檔,第四聯每月報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第五聯每季度報市城管局。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作出許可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預案,并分別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通過設立舉報熱線等方式,受理群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查處。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申報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委托收集、運輸合同的備案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密閉儲存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的資質情況;
(五)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
(六)其他相關情況。
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環保、質監、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以上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實施,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實施長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不履行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6 月1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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