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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2019-10-19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許政辦 [2018] 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12月20日


許昌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許昌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屬于生活垃圾范疇,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剩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其中,餐廚剩余物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含魏都區、建安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不含農村區域)和禹州市、長葛市、鄢陵縣、襄城縣建成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將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需要,規劃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相關工作的建設和運營。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中心城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向社會公布。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備案、設施的運行、使用等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禹州市、長葛市、鄢陵縣、襄城縣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本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向社會公布。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備案、設施的運行、使用等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食品等違法違規的行為,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廢棄物產生登記、協議簽訂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畜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依規查處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的行為,加強對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殘渣油脂無害化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發改、財政、水務、環保、教育、旅游、衛生計生、交通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以上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六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三)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收集容器;

(四)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廢棄物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印制餐廚廢棄物專用運輸車標識;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場所、設備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準、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凈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廢棄物;

(四)與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將協議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運單位運輸;

(五)規模較小的餐飲單位,對餐廚廢棄物進行干濕分離,集中投放。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無償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統一標識,實行全程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要規范作業,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設立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安全進行;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場所,每日(含法定節假日)在收集當日內將餐廚廢棄物清運至餐廚廢棄物處理場處理;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并應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規定。

第十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處理;積極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工作,提高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率;

(四)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防止二次污染;

(五)不得接收、處理未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的區域以外的餐廚廢棄物;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設置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處置、計量、監控設施設備,保持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七)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確需檢修的,應當提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八)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環保、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管理部門在批準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十二條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本地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本地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交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按照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臺賬,并每月備案。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并每月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建立臺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應當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印制;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企業驗收簽章后,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隨同余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企業;

(四)處理企業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廢棄物,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后,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當地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門確定的餐廚廢棄物企業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三)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四)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五)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廢棄物;

(六)將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七)擅自從雨(污)水管道、溝渠等設施掏撈餐廚廢棄物;

(八)將餐廚廢棄物用作飼料原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畜牧、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畜牧、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及時處理,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十七條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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