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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充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南充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經市政府五屆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南充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維護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理念,實行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于城市生活垃圾范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五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的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油水分離設施的安裝,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協助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安裝和使用油水分離器,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
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對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產生、交付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對油水分離器等設施生產廠家及安裝在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油水分離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營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牧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糧食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集、運輸、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衛生、旅游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資格。
城市管理部門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并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證,與中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期限、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責任義務等內容。
市轄三區(含經濟開發區)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統一招投標產生。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名單。
第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國、省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項目經費和設備全部用于收集、運輸、處理企業。
第九條 申請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必須在中國大陸境內依法注冊,有承擔項目投融資能力的獨立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
(二)具有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專業技術力量或專門的科研部門做技術支撐。
(三)中標企業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三個月內完成餐廚垃圾收運儲存系統建設,并正常收運;餐廚垃圾(固體部分)處理設施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一年內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餐廚垃圾收集處理采用后廚油水分離,油、渣資源利用工藝。
第十條 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達到下列運營基本要求:
(一)餐廚垃圾處理場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選址及建設。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并安裝使用信息管理系統等相關設備。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日至少收集、運輸一次。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建立收集、運輸、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每月1日向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登記。臺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具備下列要求:
(一)設置有明顯標志且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和密閉整潔; 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或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臺帳,載明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流向,每月1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回執。
(三)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和儲存。
(四)應當與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并在餐廚垃圾產生后24小時內交其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四聯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集、運輸、處理企業驗收簽章后,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后,將聯單第二聯自留存檔;將第三聯、第四聯分別報送城市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牧業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得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不得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集、運輸;不得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在收集、運輸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理;不得將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喂畜禽;不得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評估考核及服務資格終止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城市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解除與企業簽訂的收集、運輸、處理協議;被解除協議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資格投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環保、農牧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統計分析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約情況。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環保、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各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負責查處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將跨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違法案件,提請市城市管理部門查處;市城市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管理部門在批準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從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由餐廚垃圾管理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2. 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3. 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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