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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計劃。根據任務安排,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組織起草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使草案更加符合合肥市實際,更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現對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間從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聯系人:金子業 63731137
郵箱:847872798@qq.com
受理單位: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包河區宿松路174號
附件:《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責任制及考核問責機制,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作為城市精細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統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相匹配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點(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轉運站、生活垃圾分揀中心、裝修及大件垃圾處理廠、餐廚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開發區社區,下同)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公安、教育、供銷、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樹立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條所指的一次性物品,應當有利于保護環境。
第七條 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老舊小區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八條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制度,區、街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專管員,實施桶邊值守,參與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監督、引導、示范等工作,參與收集、運輸、處置環節的監督。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優待和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有效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點;
(二)有害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回收、處置單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個體回收人員上門收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以及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業主為管理第一責任人,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為第一責任人,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第一責任人,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并及時做好收集容器復位工作;沿街商戶要負責自產垃圾的分類投放,按規定投放入分類車輛內,不得沿街擺放垃圾桶,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止、糾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時間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維護好集中收集點環境衛生,保持集中收集點周邊道路通暢,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車輛順利作業。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季度結束后十日內將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生活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把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垃圾收集、運輸至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二)使用專用車輛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專用車輛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實行密閉運輸,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保持收集、運輸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技術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分類、及時進行處置。
(二)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次生污染。
(四)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在線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置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生活垃圾處置臺賬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第十六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用記錄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違反規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納入誠信體系,按照規定予以懲戒。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指導、監督職責,致使責任區生活垃圾投放混亂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或者未按照規定做好集中收集點相關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將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給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真實、完整記錄責任區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使用專用車輛,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有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混合處置、未及時處置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處理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未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在線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未建立管理臺賬并記錄相關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同意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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