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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云南省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啟動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促進我省城鄉人居環境提升和中國最美麗省份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9部委《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落實城市人民政府主體責任,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類劃分,加快完善分類收集、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設施,建立健全部門聯動和公眾參與機制,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二、目標任務
(一)省會城市。到2020年底,列入國家強制分類的昆明市主城區(包括呈貢區、昆明空港經濟區)全面開展居民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示范試點,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體系,擴大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范圍,為全省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主城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達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35%以上;到2022年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覆蓋率達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40%以上;到2025年底,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
(二)地級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全面啟動地級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到2020年底,實現主城區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至少有1個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示范片區;到2022年底,實現主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率、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80%。
(三)縣級市、縣城和其他區域。縣級市、縣城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自貿試驗區、物流園區、科技園區、文化創意園區、生態農業園區、旅游景區等結合文明城市、“美麗縣城”、園林城市和衛生城市等創建工作,因地制宜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團組織,賓館、飯店、購物中心、商用寫字樓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居民社區、城鄉結合部農村社區等區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鄉鎮、農村按照《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關于印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農社函〔2018〕3號)有關要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上述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目標任務由屬地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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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云南省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3-11 來源:云南省政府網
三、重點工作
(一)編制完成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州、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系統謀劃設施設備、經費投入及運行管理等制度建設,確立年度目標任務、重點項目、配套政策、具體措施,探索建立“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州、市、縣、區、街道(鄉鎮)、社區(包括城郊結合部行政村)及其他區域四級聯動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體系。
(二)開展重點區域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省會城市、地級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滇單位、國有企業、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農貿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人員密集場所,以街道(鄉鎮)、社區(包括城郊結合部行政村)為單元,按照生活垃圾“四分類法”開展強制分類,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體全覆蓋;縣級市、縣城和其他區域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原則上參照“四分類法”開展,也可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軍地協作,參照黨政機關標準,共同推進軍隊營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夯實學校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基礎。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6部門印發的《關于在學校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廳〔2018〕2號)要求,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相關工作制度,依托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等平臺,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生活垃圾分類教育,探索合力共建協作機制,強化國民教育基礎性作用,形成教育一個學生、影響一個家庭、帶動一個社區、引領整個社會的良好氛圍。
(四)建立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合理布局建設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和集散市場,規劃建設大件垃圾處理設施,積極探索“互聯網+資源回收”模式,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和生活垃圾分類網絡“兩網融合”,建立完善再生資源分類、回收、儲存、中轉、利用信息化平臺,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范化、專業化管理。
(五)建立簡便易行的分類投放站(點)。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中的類別、圖形符號、說明、顏色等,配備標志清晰的“四分類法”垃圾收集容器,優化布局垃圾箱房;鼓勵黨政機關、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安裝集智能垃圾桶、積分兌換機、監控系統于一體的智能化垃圾分類投放設施,提高職工、居民參與垃圾分類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結合實際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采取社區宣傳欄、統一配發垃圾分類桶(袋)、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等方式,因地制宜確定投放點位置、投放時間及投放規范等,引導居民按照“四分類法”自覺做到分類收集、分類投放。
(六)建立與分類品種相配套的運輸體系。加大城區現有垃圾房、中轉壓縮站改造力度,配備滿足垃圾分類清運需求、密封性能好、標志清晰、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集運輸車輛,解決垃圾分類投放后出現“先分后混”、“混裝混運”等問題;規范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收集暫存點布局和中轉運輸及處置,廚余垃圾(濕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七)建立與前端分類相銜接的終端處理設施。采取長期布局和過渡安排相結合、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方式,統籌規劃建設餐廚垃圾、農貿市場垃圾等易腐垃圾處理設施,嚴禁餐廚垃圾直接飼喂生豬;鼓勵支持餐廚廢棄物(泔水)產生量較大的黨政機關、賓館飯店、大中專院校、餐飲企業等建設分散式處理設施,減輕運輸成本;按照區域統籌原則,加快推進以焚燒為主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轉型發展;積極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燒、填埋、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處置于一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各類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地級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要按照區域統籌原則,引入市場化模式,分別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處理和有害垃圾、廚余垃圾(濕垃圾)、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實現垃圾分類處理、資源利用、廢物處置的無縫高效銜接,緩解生態環境壓力,規避“鄰避”風險。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按照省級統籌協調、州市組織推動、縣級抓好落實的工作原則,成立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籌協調推進全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組織機構和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統籌協調,制定實施方案,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二)落實各級責任。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體責任,實行州(市)長、縣(市、區)長負責制。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省直有關部門負督促指導責任,發揮行業主管優勢,按照部門職能職責分工,制定有關標準規范,加強技術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州、市人民政府負組織推動責任,推進和督促指導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制定務實舉措,明確目標任務,強化上下聯動、定期分析工作進展情況,解決存在困難;縣、市、區人民政府負實施主體責任,結合目標任務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加大財政投入,拓寬投融資渠道,強化管理措施,確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穩步推進。
(三)強化法制保障。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體系,推動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規范生活垃圾分類行為,明確城鎮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和有關設施建設,以及源頭減量、監督管理、保障措施、責任義務、公民行為規范、獎懲機制等,使生活垃圾分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完善政策措施。各級政府要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模式,引入專業化服務公司協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全體系工作;開展商品過度包裝專項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費用品,推進垃圾源頭減量;發揮中央、地方基建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加快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優化布局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保障用地需求。
(五)加強宣傳教育。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建立民意反映監督平臺、開通投訴監督電話熱線、開辟聚焦曝光欄目等方式,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渠道;以街道、社區、公共服務場所及新聞媒體宣傳、教育為主導,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建設,編制發放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行為習慣;探索“社工+志愿者”模式,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公職人員要率先垂范。
(六)嚴格督促指導。省文明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要將生活垃圾分類績效考核納入文明城市、“美麗縣城”、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園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區和衛生城市等創建活動中。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省直有關部門開展技術指導和服務,表揚工作推進有力的城市,通報或約談工作滯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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