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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9-23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岳陽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岳政辦發〔2016〕12號)


YYCR—2016—01009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15日


岳陽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心城區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新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在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管制度體系,防止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為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派駐監督員實行跟蹤督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委托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構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綜合運行體系,積極扶持相關企業發展,依法合理制定城市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政策。

畜牧獸醫水產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規模養殖動物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和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糧食部門負責加強對餐飲行業協會的管理,督促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餐廚垃圾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質監、公安等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制度。

第六條  本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和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的方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的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

第八條  對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單位依法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向中標單位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并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獲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與中標單位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委托服務合同。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單位在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時,應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實行聯合執法。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等設施的完好、封閉、整潔,并保持周邊環境潔凈;

(二)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不得將其倒入非餐廚垃圾收集設施,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按合同約定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運輸;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的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

(二)按規定配備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和整潔,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并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按照服務許可的規定和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數量、運輸去向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

(二)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并保證運行良好;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可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四)在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按要求定期進行水、大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處置設備、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監測、評價;

(五)建立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和運行數據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設施、設備正常檢修需暫停運行的,應提前7天報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需停業、歇業的,應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在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業或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制定餐廚垃圾污染防范及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或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活動;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江湖、河道等天然水體,以及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運輸、處理;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規模飼養動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但不得干擾、影響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九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城管、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畜牧獸醫水產等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管、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畜牧獸醫水產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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