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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節選)
一、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2012年10月1日起青島市出臺實施了《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20號),2014年4月1日起山東省出臺實施了《山東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
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特許經營權。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1、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
2、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協議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3、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收運;
4、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廢棄物;
5、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餐廚廢棄物;
6、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使用;
7、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8、將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或者作為食品銷售。
六、《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相關處罰規定:
1、餐廚廢棄物未分類投放,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閉、完好、整潔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協議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3、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報送登記備案的,未設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專用收集容器的,未按照規定報送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的,以及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收運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5、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6、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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