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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餐廚廢棄物日常管理工作。
區(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工商、公安、商務、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六條 區(市)政府應當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定點布局規劃的編制工作,加大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 (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相關義務。
第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特許經營權。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備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三)具有能夠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所必須的管理、駕乘、調度、維修等人員,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職工休息場所;
(五)具有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車輛具有全密閉自動卸載運輸和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且車輛總載重量不小于20噸;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放及維修場地、設備和配件儲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垃圾處理或者高濃度有機物處理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四)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工程技術方案,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驗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各區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每月將收運協議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各市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每月將收運協議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相關許可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免費設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密閉、完好、整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按照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履行收運義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保持密閉、完好、整潔;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餐廚廢棄物日常管理工作。
區(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環保、城管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工商、公安、商務、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六條 區(市)政府應當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定點布局規劃的編制工作,加大餐廚廢棄物治理資金的投入。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 (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相關義務。
第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特許經營權。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備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三)具有能夠保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所必須的管理、駕乘、調度、維修等人員,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職工休息場所;
(五)具有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車輛具有全密閉自動卸載運輸和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且車輛總載重量不小于20噸;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停放及維修場地、設備和配件儲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企業經營管理體系健全,組織結構設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垃圾處理或者高濃度有機物處理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四)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工程技術方案,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及驗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各區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每月將收運協議報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各市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每月將收運協議報所在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相關許可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與具有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運協議。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免費設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投放,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密閉、完好、整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按照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的收運協議,履行收運義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保持密閉、完好、整潔;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報送登記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專用收集容器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報送餐廚廢棄物臺帳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垃圾收運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應繳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城管執法、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職權和程序授予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權的;
(二)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許可時,未按規定核實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對有關部門依法轉送的違法案件,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五)對接到的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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