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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規〔2018〕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咸寧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咸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市區范圍之外的咸安區其他鄉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咸安區政府指定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單位食堂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廚余垃圾等。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油水隔離池等排水、排煙、排污設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倡導凈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勵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五條 市政府將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列入城管執法和食品安全績效目標考核。
咸安區人民政府、咸寧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本區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用油的行為,以及餐飲服務企業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食用油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通報相關信息。
市農業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
市商務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畜禽、水產品、蔬菜、瓜果等農副產品廢棄物單獨收集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部門負責查處違法運輸與經營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涉嫌犯罪的案件。
市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相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對采取市場化運作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項目,根據合作協議由合作單位承擔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等費用,政府根據協議規定安排運營可行性缺口補助。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費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
第十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住建委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城管執法部門。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通過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簽訂特許經營許可協議。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經特許經營企業和個人均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廢棄物。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二)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建設審批文件;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具有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名,技術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并與主管部門聯網;
(六)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和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臺賬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四)記錄真實完整并保存2年以上。
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城管執法部門規定的時間報送臺賬。
第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和食藥監部門可以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和食藥監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規定的地點設置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及時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許可資格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鼓勵有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設置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九條 鼓勵、引導居民將廚余廢棄物與生活垃圾分離、分開裝袋,單獨投放至指定容器,由餐廚廢棄物收集單位上門收集。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每日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1次;
(二)將餐廚廢棄物和其他垃圾分開收集、運輸,其種類和數量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負責確認;
(三)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保持其完好、整潔,實行密閉化運輸;
(四)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滴漏,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五)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將餐廚廢棄物運輸至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其種類和數量由處置單位負責確認;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訂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五)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四)將餐廚廢棄物污水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等水體或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隨意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市城管執法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過資料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檔案。
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農業(畜牧)、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處理通用的信息監管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二)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信息;
(三)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相關信息;
(四)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信息;
(五)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誠信經營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主管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二)強制要求企業使用指定產品或者接收指定服務;
(三)其他干擾企業正常經營活動或者損害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和處理單位有權拒絕,并可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二十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廢棄物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八條市城管執法、食品安全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強化企業誠信和行業自律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食品生產、服務和經營單位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遺撒、滴漏餐廚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五)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食藥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農業(畜牧)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城管執法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嘉魚、赤壁、通城、崇陽、通山餐廚廢棄物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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