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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餐廚廢棄物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具體實施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
第四條【管理原則】餐廚廢棄物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集、運輸和定點處置制度,推行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一收集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逐步將廚余垃圾納入統一收集、運輸和定點處置體系。
第五條【財政經費】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由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處理費用】餐廚廢棄物處理費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
第七條【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本轄區餐廚處理設施的建設;編制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機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的違法行為,定期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通報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引導單位、個人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引導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理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鼓勵區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行業自律】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交運活動的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醒用餐人員避免過量點餐,引導用餐人員文明用餐。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條 【許可制度】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的,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經營模式】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向中標單位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依法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產生要求】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的約定將餐廚廢棄物及時交運;
(二)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存放,在規定地點按標準設置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四)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將餐廚廢棄物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六)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收運服務要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及時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二)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每天不少于1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處置場所;
(五)不得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置;
(六)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觀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處置服務要求】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和規范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處置餐廚廢棄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五)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六)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七)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處置產出物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自行就地處置要求】符合下列條件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自行就地處置: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方案;
(二)處置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三)處置場所和處置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四)確保設備、工藝、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對自行就地處置的檢查】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定期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實施自行就地處置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達不到餐廚廢棄物處置要求的,應當責令產生單位停止實施自行就地處置。
第十七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二)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未經許可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五)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
(六)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臺帳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等應當建立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帳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九條 【聯單管理】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作,由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向地的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領取。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集、運輸單位驗收簽章后,留存聯單第一聯;
(二)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隨同余下的聯單交付處置單位;
(三)處置單位應當驗收餐廚廢棄物,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后,將聯單第二聯交由收集、運輸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第四聯交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存檔。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聯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條 【檢查方式】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過臺帳檢查、現場抽查、在線監測、派駐監督等方式對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檢查措施】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不得關閉或者停用監測設施。
第二十二條 【停業歇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備案制度】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部門聯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公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同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按職能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在受理投訴或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誠信體系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處罰規定之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處罰規定之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產出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理或者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處罰規定之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證,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處罰規定之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處罰規定之五】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犯罪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責任處分之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食堂未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收集、運輸企業統一收運,或者交由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責任處分之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經濟功能開發區參照執行】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關于《肇慶市餐廚廢棄物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起草了《肇慶市餐廚廢棄物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餐廚辦法》)。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與必要性
(一)制定《餐廚辦法》是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需要。近年來,我市餐飲業持續穩定發展,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餐廚廢棄物仍基本處于混入生活垃圾處理或亂倒亂排狀況,并存在流向地下養殖場的隱患。要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建立符合餐廚廢棄物特點的收運處理制度,必須進行立法。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要求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去年4月,市政府印發《肇慶市創建廣東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實施方案》(肇府函〔2018〕145號),要求按照“政府主導、權責明確、統籌兼顧、依法整頓”,開展餐廚垃圾處理建設規劃,完善餐廚垃圾管理的工作機制和管理體制,出臺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督促餐飲企業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體系。為了創建廣東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規范餐廚廢棄物管理,出臺《餐廚辦法》十分必要。今年4月,省住建廳印發《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指導意見》(粵建城〔2019〕90號),再次強調“強化源頭管理,構建源頭分類,清潔收運、規范處理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體系”。
(二)制定《餐廚辦法》是改善城市市容環境的需要。目前,餐廚廢棄物規模大,任意丟棄無疑會對市容市貌造成影響;同時,餐廚廢棄物水分和有機物含量高,腐爛變質的速度很快,易產生不良氣味,滋生蚊蟲,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又極易造成二次污染,從而對環境衛生造成惡劣影響。最后,若直接排入地下道或者河流,餐廚廢棄物當中的細菌與病原體極有可能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因此,只有實現對餐廚廢棄物的單獨收集、運輸、處置制度才能確保餐廚廢棄物不影響城市環境衛生,而這些必須通過立法予以得以保證實施。
(三)制定《餐廚辦法》是深化垃圾分類工作的需要。餐廚廢棄物是生活垃圾的組成部分,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了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進展。餐廚廢棄物可以提煉出油脂,運用于化工行業;也可以經過厭氧發酵產生沼氣,提供清潔能源;還可以通過食腐生物處理轉化為飼料蛋白。可以說,餐廚廢棄物處理的好是寶,處理不好是危險物品。對此,需要通過立法強化監管手段,科學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使其減少危害,實現變廢為寶,促進餐廚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4.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5.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
理的意見;
7.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
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8.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指導意見(粵建城〔2019〕90號)等。
三、主要內容
《餐廚辦法》主要內容有:一是明確了餐廚廢棄物的定義、主管部門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二是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服務許可制度,通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嚴格控制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的市場準入;三是建立特許經營模式,將餐廚廢棄物交由經過特許經營方式確定的收運人和處置人,實現對餐廚廢棄物統一管理,防止餐廚廢棄物流入非法領域;四是建立了聯單制度和臺帳制度,以便管理部門掌握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產量、流向和處置情況,強化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監管;五是確立了停業歇業報告制度和應急管理制度,方便管理部門對餐廚廢棄物處置進行科學調度;六是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單位提出作業要求,規范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行為;七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督和聯動執法責任,建立形成齊抓共管機制;八是明確了違反《餐廚辦法》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餐廚辦法》的名稱。在各地立法中,分別使用了“餐廚垃圾”或“餐廚廢棄物”等名稱。根據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本辦法采用了《肇慶市餐廚廢棄物處理辦法》這一名稱,與國家相關文件精神保持一致。
(二)關于餐廚廢棄物的定義。餐廚廢棄物屬于生活垃圾的范疇,具有成分復雜、有機物和油脂含量高、易腐爛等特點。就全國范圍看,目前,餐廚廢棄物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由于居民家庭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需要建立在完善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基礎上,而目前尚不具備全面實施條件,因此,《餐廚辦法》參考其他地方政府規章關于餐廚廢棄物的定義,規定辦法所稱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分布廣泛,且不均勻。同時,考慮到各縣(市、區)財力等實際情況,規定具體實施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四)關于管理職責。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涉及多個部門。《餐廚辦法》規定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和商務等主要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關于財政保障。我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處在起步階段,尚不具備完全靠市場機制維持運行的條件,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效果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公共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為此,《餐廚辦法》規定,餐廚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置由各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關于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許可制度。要實施這項工作的最大障礙就是現有收運處置體系強力阻撓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抵觸。因為現有收運處置體系中,收運處置方把餐廚廢棄物用作飼料或提煉油脂可牟利,餐廚廢棄物產生方也可以出售獲利。依法管理餐廚廢棄物是現代文明城市環境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強化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符合垃圾處理無害化、資源化基本原則,通過規章建立餐廚廢棄物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新運行機制非常必要。《餐廚辦法》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別規定了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依法與中標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向中標企業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七)明確了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責任義務。一是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應當與許可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及時交運餐廚廢棄物;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帳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將餐廚廢棄物分開收集、存放,按規定設置專用收集容器;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不得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等。二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及時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運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每天不少于1次;
收集餐廚廢棄物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處置場所;不得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置;使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確保車輛密封、完好,保持外觀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等。三是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和規范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處置餐廚廢棄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置產出物的監督管理等。四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置;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養禽畜;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等。
(八)具備條件的單位可申請自行就地處置。為了響應有關文件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廢棄物,《餐廚辦法》作了特別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自行就地處置: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方案;處置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處置場所和處置過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確保設備、工藝、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的。
(八)關于法律責任設定。《餐廚辦法》法律責任按要求沒有創設行政處罰,根據現有法律法規進一步予以明確,以體現規章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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