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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19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3〕45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閩各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19日       




  福建省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垃圾必須經過科學合理的處理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垃圾處理推行集中處置為主的模式,鼓勵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


  鼓勵小區(住宅小區、單位)和有條件的家庭采用餐廚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公安、衛生、環保、農業、旅游、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餐廚垃圾治理資金的投入,推進和完善產業化經營模式,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事收運、處置活動,享受國家、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和循環經濟的相關優惠政策,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相關收費標準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餐廚垃圾治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垃圾處置設施。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建設“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規定。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轉移聯單制度。轉移聯單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過程中隨貨同行,驗單人員應當核對聯單載明的事項,確保單貨相符。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服務許可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服務許可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服務許可證,并與中標企業簽訂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服務范圍、違約責任等內容,并作為服務許可證的附件。協議文本的格式和內容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協議;


  (二)將餐廚垃圾單獨收集、分類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混合;


  (三)設置專用的密閉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在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四)按照協議內容,定期將餐廚垃圾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收集運輸企業;


  (五)及時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臺賬;


  (六)經營場所發生變更或者餐廚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管理機構報告。


  餐廚垃圾不得出售、倒運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申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配備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廚垃圾運輸專用車輛;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五)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和運輸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處置企業簽訂協議;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不得少于一次;


  (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車輛運輸,并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及時完整記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


  (五)按規定填寫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聯單,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專業管理機構報送一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六條  申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規模小于100噸/日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環境工程、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活動。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協議,及時接收餐廚垃圾;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三)及時完整記錄餐廚垃圾處置臺賬;


  (四)按規定填寫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銷售臺帳;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六)制定餐廚垃圾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七)按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符合環境標準,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八)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企業、處置企業之間簽訂的協議,應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協議文本的格式和內容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未取得服務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個人;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地下管網、河道、湖泊、溝渠;


  (四)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監管體系,防止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進入食品生產、流通環節及餐飲消費市場。


  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爭取國家資金支持。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項目建設和運行資金的扶持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處置、處置服務企業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犯罪行為。


  衛生部門負責以整治小餐飲、火鍋店、旅游景區餐飲店、學校食堂、工地食堂為重點,開展對餐飲服務單位采購和使用食用油脂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查進貨查驗記錄及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督促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制度,依法查處使用“地溝油”和不明來源油脂烹飪食物的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加強對食用油脂生產企業、食用油生產作坊的監督檢查,查明油源購進渠道,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及在生產中摻雜摻假的行為;負責牽頭依法查處非法提煉加工“地溝油”黑窩點和使用“地溝油”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餐廚垃圾回收、處置和深加工企業的登記注冊管理,對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開展對食用油市場的監督檢查,督促經營者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和購銷臺帳制度,以集貿市場、批發單位、食雜店等單位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物價部門應當研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性收費標準。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加強星級旅游飯店管理,督促星級旅游飯店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


  經貿、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平臺,對餐廚垃圾來源、數量、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給予建議與批評,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推行有獎舉報機制。支持新聞媒體對利用餐廚垃圾制售“地溝油”的黑窩點和違法使用“地溝油”的餐飲企業予以曝光,同時防止不正當炒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公布取得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定期通報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情況,并將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遵守本辦法情況作為文明、衛生、食品安全、環保、信用等評比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擅自交給與其簽訂協議以外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按照《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將廢棄食用油脂作為食用油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按照《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收運、處理活動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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