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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餐館、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費的商場、超市等。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處理,并逐步納入餐廚垃圾范圍進行集中處理。
第四條 市、區政府(經濟功能區,下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宣傳工作,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預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的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二)制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核發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和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
(四)負責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營管理。
第六條 區(經濟功能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臺帳的跟蹤管理。
(二)依法查處違法排放、收運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市、區政府(經濟功能區)公安、環保、農業、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管、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九條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收運、處理。
未經特許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均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第十條 申領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餐廚垃圾收運企業
1、具有法人資格;
2、擁有防臭味擴散、防溢灑、防滲濾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餐廚垃圾清運車輛5臺以上,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3、具有環保、機械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名;
4、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二) 餐廚垃圾處理企業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并通過專業評審;
3、餐廚垃圾日處理能力不低于100噸;
4、具有環保、化工、生物、機械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名,技術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
5、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并與主管部門聯網; 6、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一條 通過招標、招募、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由市主管部門發放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企業在授權的區域范圍內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經營權期限一般為20年。由于經營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再繼續運營,須在終止運營180天前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承擔違約責任;經營人在經營期內遵紀守法并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且經營人有意繼續經營,可有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主管部門可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選擇。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撤銷其特許經營權:
(一)將經營權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質押經營權的;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明顯落后且沒有能力改進的;
(四)處理能力不足且沒有能力改進的;
(五)處置失當導致所負責區域范圍內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并將收運合同報所在區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不得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垃圾中交給收運處理企業。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向收運處理企業移交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設施、公共廁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節假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噴涂規定的標志;
(四)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五)設置并定期檢測餐廚垃圾計量系統;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七)維護處置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在處理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廚垃圾處理后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合同的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
(二)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
(四)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于飼養畜禽;
(五)將餐廚垃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但因設備檢修原因并經市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收費體系之中。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給予合理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收運處理企業移交餐廚垃圾的,應當由雙方即時簽字確認,并記錄所移交餐廚垃圾的數量和種類。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臺賬,準確、完整記錄下列情況:收運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來源;處理后所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收運車輛行駛記錄等。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下月初向市主管部門報送上月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臺賬。
市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年度運營情況、財務報告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在市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在線視頻監控設備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閑置或者損毀。
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或者處理活動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并處5萬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不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合同或者未將收運合同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企業收運的,每次處2000元罰款;
(三)未采用規定標準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廚垃圾的,處500元罰款;
(四)在餐廚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每次處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不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合同的,處2000元罰款;
(二)未達到每日至少收運一次要求或者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合同的產生單位所產生的餐廚垃圾的,每查實一次處500元罰款,但當日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三)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滴漏、撒落的,處5000元罰款;
(四)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止處理設施運行的,每停運1天處1萬元罰款;
(五)未建立收運處理臺賬,或者臺賬記載不完整的,處3000元罰款;
(六)擅自閑置、拆除、改裝、損毀在線視頻監控設備的,處3萬元罰款;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于飼養畜禽的,處5000元罰款;直接用于飼養畜禽的餐廚垃圾超過1噸的,處10000元罰款;
(八)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餐廚垃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的,處5000元罰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的餐廚垃圾超過1噸的,處10000元罰款;
(九)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的,按所騙取金額5倍予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不足1噸的罰10000元,超1噸的罰50000元;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處50000元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由相關部門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食堂、餐廳違反本辦法的,除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外,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環保、農業、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公安交警、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的管理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拒不參加或者不配合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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