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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黔西南州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修改意見的公告
為了加強我州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規范收運、處置監管行為,切實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經充分調研,研究起草了《黔西南州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各縣(市)人民政府、義龍新區管委會,州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后,現將已修改的《黔西南州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歡迎全州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制定好該辦法提供參考。
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2月3日前以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聯系地址:貴州省興義市桔山街道辦神奇東路5號(州住建局505室城管科)
郵政編碼:562400
聯系電話:0859—3220883(傳真)
電子郵箱:1500809436@qq.com
黔西南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月24日
黔西南州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其中,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州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垃圾必須經過科學合理的處理處置,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餐廚垃圾處理推行集中處置為主的模式,鼓勵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鼓勵小區(住宅小區、單位)和有條件的家庭采用餐廚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并可以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并可以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市場監督、環保、交通、農業、公安、衛生、旅游、國土、規劃、工信、能源、水務、商務、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推進和完善產業化經營模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事收運、處置活動,享受國家、省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和循環經濟的相關優惠政策,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社會資本建設的餐廚垃圾處理費用,由項目所在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自身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辦法。對中央、省、州級給予項目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提出合理建議,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推行有獎舉報機制。
支持新聞媒體對利用餐廚垃圾制售“地溝油”的黑窩點,違法使用“地溝油”的餐飲企業及其他違法回收餐廚垃圾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八條 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餐廚垃圾治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垃圾處置設施。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建設“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規定,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項目所在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后,方能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科學合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處理。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并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垃圾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依法享有優先權。
第十五條 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飲業經營者及單位食堂等餐飲垃圾的產生者,應當對其餐飲垃圾承擔打掃收集、規范堆放、安全管理和及時交付處置的義務。餐飲服務單位行業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動餐飲服務單位及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協議,共同配合搞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工作。鼓勵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協議,共同配合搞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工作。
第十六條 已營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垃圾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并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餐飲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飲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用途、處置等情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應及時收集相關臺賬信息。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垃圾要設置專用的密閉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分類存放并保持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不得裸露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禁止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混合;
(二)在餐廚垃圾產生后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三)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鼓勵、支持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推行安裝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和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涂統一規定的標識標志;
(三)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協議約定,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垃圾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廚垃圾后及時復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將收集餐廚垃圾及時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并取得回執;
(七)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突發事件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垃圾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二)按規定填寫餐廚垃圾資源化產品銷售臺帳 ;
(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四)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制定餐廚垃圾處置突發事件污染防范應急預案,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二)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河道、湖泊、溝渠等法律法規禁止污染的地方;
(四)將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五)隨意堆放、傾倒、扔棄餐廚垃圾;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監管體系,組建餐廚垃圾收運執法保障隊伍,執法經費例入財政預算。防止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進入食品生產、流通環節及餐飲消費市場。
第二十六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垃圾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準、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排放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垃圾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排放行為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的建設,積極向上爭取資金、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做好餐廚垃圾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二)加強餐廚垃圾回收、處置和深加工企業的登記注冊管理;
(三)加強對食用油生產企業、食用油生產小作坊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四)在對餐飲服務單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餐廚垃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的,依法移交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處理,并將餐飲服務單位將執行貫徹落實本辦法情況作為量化分級和誠信體系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衛計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加強對醫院等單位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將所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二條 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喂養畜禽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將所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州、縣(市、義龍新區)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規劃、工信、能源、水務、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督促本系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所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平臺,對餐廚垃圾來源、數量、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根據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四十條 縣(市、義龍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公布取得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定期通報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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