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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06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號


  《昆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張祖林

   2011年11月8日


昆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賓館、飯店、餐館、機關、學校、企事業或者其他集中供餐單位在飲食服務、單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俗稱泔水油、地溝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廢棄食用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餐廚廢棄物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原則。

  餐廚廢棄物實行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并實行特許經營。

  第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中心城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滇池管理、商務、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以實施聯動執法。

  第六條 對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同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本市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

  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場所的布局、用地、規模。

  第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中心城區以內的,注冊資本(金)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中心城區以外的,注冊資本(金)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餐廚廢棄物全密閉收集容器,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具有餐廚廢棄物全密閉運輸自動卸載車輛,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具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七)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污染及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具備招標、拍賣等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組織實施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出讓和管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協商、掛牌、競爭談判、招募等出讓方式取得。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權的單位(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頒發特許經營許可證件,簽訂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履約保證等內容。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物交給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并按照規定交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費與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執行。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方法、路線、時間等具體事項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字樣;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的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交給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

  (四)建立臺賬制度,真實、完整記錄每日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處置設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潔,運行良好;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每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1次,并及時進行處置;

  (三)建立臺賬制度,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并于每月底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四)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通過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設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體;

  (二)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四)將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原料或者作為食品銷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的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特許經營單位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有關開發區管委會責令改正,對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按照規定組織臨時接管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項目。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滇池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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