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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06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號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喜良
2019年1月18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市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及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機構、人員和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協調處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實現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具體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學校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系統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交通運輸、旅游、新聞出版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動員、督促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章 分類設施的設置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規劃及設施設置規范,組織建設、設置或者改造轄區內的垃圾轉運站、垃圾房、有害垃圾暫存點、垃圾分揀中心和垃圾收集容器等場所、設施設備。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機場、火車站、客運站、集貿市場、公園、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清潔,并保持其外觀與功能完好、擺放整齊、干凈衛生,周圍無散落垃圾、污水。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二)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三)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翻揀或者混合已分類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游者游覽的,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職責。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強化示范帶頭作用,完善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易腐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設備和人員;

(二)定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建立收集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運輸至指定的貯存處理點。

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指定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必須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泄漏、潑灑;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建立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運輸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

(四)制定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回收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易腐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等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物,建立環境影響監測制度,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處置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促進和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兌換積分獎勵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等措施,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對果皮菜葉進行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的分類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在申報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時,申報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和實施情況列入申報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類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按照逐步實施、分步推進的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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