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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05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3月28日


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所在地建成區、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袋裝的管理工作。

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商務、水務、衛生、公安、市場監管、園林、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城市管理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勸阻、舉報。

第六條(收運許可)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服務所在地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核發的服務許可證,并按照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作業服務合同,負責服務區內生活垃圾收運工作。

第七條(設施建設)

中轉房、收集點等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單位內部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由權屬單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筑、集貿市場等,按規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區、大型公共建筑、集貿市場等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應當列入公共設施補充配套建設計劃,由建設、開發或權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建。

第九條(設施管理)

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搬遷、拆除、封閉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投放清運)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自行負責收集,分類裝入垃圾袋,并按規定投送到垃圾收集點。

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代為清運。具備清運條件的單位也可以自行組織清運。

第十一條(大件垃圾)

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生活廢物,應當按規定投送到指定的收集點,由城市管理、商務等部門組織分類收運。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其他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管理要求)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的企業應當按照定時、定點的規定,及時收集、中轉、清運生活垃圾,不得積存。

中轉房、收集點應當有專人管理,按時開放。

第十四條(處理要求)

生活垃圾收運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保持車容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投送、裝卸、運輸中撒漏或亂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一)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服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二)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損壞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將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將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四)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五)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代履行)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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