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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7-03

柳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 號

 

《柳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7日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8年8月14日

 


柳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置等活動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不可再食用的廢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

第四條 本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運和定點處置制度。

第五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審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水產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餐廚廢棄物治理規劃,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相關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廢棄物產生、交運活動的管理。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提醒用餐人員避免過量點餐,引導用餐人員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運和處置

第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

第九條 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企業,向中標企業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同時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協議,明確約定經營內容、區域、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企業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的約定將餐廚廢棄物及時交運。不得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二)應當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存放,按要求使用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提供的餐廚廢棄物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報所在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免費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按照收運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指定處置場所;

(五)不得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置;

(六)用于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觀整潔,并噴涂規定的標識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處置服務協議和規范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處置餐廚廢棄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四)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五)應當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環境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廢棄物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加工原料用于生產經營;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交運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接收餐廚廢棄物時應當對聯單核實確認。聯單管理制度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提前6個月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

第十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運、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城區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未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未按要求使用餐廚廢棄物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未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將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協議備案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未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置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實行聯單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轄縣可以參照本辦法對餐廚廢棄物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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