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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9-06-22


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食品廢料、過期食品、屠宰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各類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市建成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的原則,實現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環境保護、畜牧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規模。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集約利用的原則,實施或者跨行政區域實施集中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科學飲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九條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凈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服務許可。許可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有償轉讓、委托等方式確定,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設置隔油池等設施,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

(三)將餐廚廢棄物投放于專用收集容器內,不得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

(五)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后24小時內交付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二)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種類數量由交接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車輛和設備應具有明顯標識,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四)作業期間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五)確保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每季度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備一次;

(七)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八)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相應的工藝、設備、環保、財務、安全、計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配置相應的環保處理設施,經處理后的污水、臭氣、殘渣各項指標應符合相關環保規定;

(二)與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所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以及處理結果、產品流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行為。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

(二)將餐廚廢棄物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三)將餐廚廢棄物提供給沒有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

(四)將餐廚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排放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五)將其他固體生活廢棄物混入餐廚廢棄物收集;

(六)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隨意堆放;

(七)不配置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亂潑、亂倒廚余油水混合物;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協調市容環衛、食藥、公安、環保、畜牧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聯單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報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辦理并予以答復。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運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非法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臺賬規定和聯單制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處理單位提供的密閉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為畜禽飼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與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簽訂運輸服務協議即實施收運行為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清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和規范收運作業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運輸過程中有拋灑滴漏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未正常運行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非法處理餐廚廢棄物或未經批準自行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臺賬的,或者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絕接收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準自行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渣殘液、加工廢料和變質食物等;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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