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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居民參與垃圾分類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引導居民養成垃圾分類的習慣性行為,真正從源頭上做到垃圾減量化,不斷提高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和循環經濟水平,加快我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宜春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宜府辦發〔2017〕82號)和《宜春市2018年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宜府辦發〔2018〕1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區域內所有居民,對于正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予以相應積分獎勵的行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三條 以戶為單位,由垃圾分類督導員發放垃圾袋時生成每戶居民家庭二維識別碼。當居民投放垃圾時,垃圾分類督導員檢查居民是否分類及投放準確,并由垃圾分類督導員負責掃碼積分。各類投放的垃圾準確率達標的給予積分,不達標的改正后再積分,不改正的給予負積分,具體辦法如下:
(一)社區居民關注宜春市生活垃圾分類和各區垃圾生活分類的微信、微博公眾號等宣傳教育平臺,每關注一個加10分,持續關注的每月加10分,由垃圾分類工作人員每月底進行核實后加分;
(二)宣傳、引導其他社區居民關注垃圾分類的微信、微博等公眾號,每帶動一位加2分,由垃圾分類工作人員進行核實后加分;
(三)自愿參加垃圾分類志愿者服務、公益性宣傳等活動,每參加一次加100分,由垃圾分類工作人員進行核實后加分;
(四)有害垃圾分類正確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準確率達100%的給予積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日最多計算2次;
(五)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分類正確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準確率達95%的給予積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天最多計算2次;
(六)衛廁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正確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準確率達95%的給予積分,每投放1次加5分,每天最多計算2次;
(七)大件垃圾預約上門收集的,未隨意亂丟的,每預約1次計10分;
(八)對生活垃圾未做到正確分類的居民,由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居民正確分類并改正,拒不改正者一次扣5分,當月累計三次以上的加扣50分,情況嚴重的,按照《宜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九)為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對提供切實可行的建議并予以采納的,給予相關人員1000分的積分獎勵;實行舉報有獎,對居民、單位和企業不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進行舉報的,經核查屬實,對舉報者實行獎勵100分/次。
第三章 獎勵程序及標準
第四條 每戶累計的各類積分可以在分類之家APP上查詢,每1分可兌換價值0.01元的的物品、有價證券或現金等,積分兌換方式由各區自行確定。其中居民可回收物投放積分管理,各區沿用現有模式。
第五條 根據生活垃圾積分情況,以社區管理區域為單位進行評比,每月積分最多的前10戶家庭,并經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各區垃圾分類管理中心核定備案,給予1000分的積分獎勵;每季度積分最多的前10戶家庭,并經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各區垃圾分類管理中心核定備案,給予2000分的積分獎勵;年底在各區范圍內進行評比,積分最多的前10戶家庭,經各區垃圾分類管理中心審核通過,授予“垃圾分類文明家庭”稱號,并給予50000分的積分獎勵。
第六條 凡居民家庭積分為負10分以上的,由垃圾分類管理單位通知該居民所在物業服務單位或社區,利用公示欄或電子顯示屏等方式進行為期1周的曝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獎勵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積分獎勵檔案(包括積分憑證、兌換記錄、領取記錄等),并定期交各區垃圾分類管理中心存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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