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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發布時間:2019-06-06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1.1 為了引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發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防治環境污染,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簡稱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垃圾從收集、運輸,到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應用,指導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立項、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制訂與垃圾處理相關的專業規劃,合理確定垃圾處理設施布局和規模。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進行區域性設施規劃和垃圾集中處理。 

1.5 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加強對垃圾產生的全過程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1.6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都有相應的適用條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可以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城市,以衛生填埋作為垃圾處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熱值條件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城市,可發展焚燒處理技術;積極發展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綜合處理方式。禁止垃圾隨意傾倒和無控制堆放。 

1.7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執行,加強垃圾處理設施的驗收和垃圾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污染排放的監督。 

1.8 鼓勵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資多元化、運營市場化、設備標準化和監控自動化。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垃圾減量、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 

1.9 垃圾處理技術的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要積極研究新技術、應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和新材料,加強技術集成,逐步提高垃圾處理技術裝備水平。 


二、垃圾減量 

2.1 限制過度包裝,建立消費品包裝物回收體系,減少一次性消費品產生的垃圾。 

2.2 通過改變城市燃料結構,提高燃氣普及率和集中供熱率,減少煤灰垃圾產生量。 

2.3 鼓勵凈菜上市,減少廚房殘余垃圾產生量。 


三、垃圾綜合利用 

3.1 積極發展綜合利用技術,鼓勵開展對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 

3.2 鼓勵垃圾焚燒余熱利用和填埋氣體回收利用,以及有機垃圾的高溫堆肥和厭氧消化制沼氣利用等。 

3.3 在垃圾回收與綜合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四、垃圾收集和運輸 

4.1 積極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垃圾分類收集應與分類處理相結合,并根據處理方式進行分類。 

4.2 垃圾收集和運輸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 

鼓勵采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盡快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4.3 結合資源回收和利用,加強對大件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4.4 禁止危險廢物進入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獨立系統,收集、運輸和處理廢電池、日光燈管、殺蟲劑容器等。 


五、衛生填埋處理 

5.1 衛生填埋是垃圾處理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理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 

5.2 衛生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要求執行。 

5.3 科學合理地選擇衛生填埋場場址,以利于減少衛生填埋對環境的影響。 

5.4 場址的自然條件符合標準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滲方式;不具備天然防滲條件的,應采用人工防滲技術措施。 5.5 場內應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減少運行過程中的滲瀝水(滲濾液)產生量。 

5.6 設置滲瀝水收集系統,鼓勵將經過適當處理的垃圾滲瀝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單獨建設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水體。滲瀝水也可以進行回流處理,以減少處理量,降低處理負荷,加快衛生填埋場穩定化。 

5.7 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系統,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氣體側向遷移引發的安全事故。盡可能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對難以回收和無利用價值的,可將其導出處理后排放。 

5.8 填埋時應實行單元分層作業,做好壓實和每日覆蓋。 

5.9 填埋終止后,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在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進行定期監測。 

5.10 衛生填埋場穩定后, 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后,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開發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六、焚燒處理 

6.1 焚燒適用于進爐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于5000kJ/kg、衛生填埋場地缺乏和經濟發達的地區。 

6.2 垃圾焚燒目前宜采用以爐排爐為基礎的成熟技術,審慎采用其它爐型的焚燒爐。禁止使用不能達到控制標準的焚燒爐。 

6.3 垃圾應在焚燒爐內充分燃燒,煙氣在后燃室應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6.4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盡量回收利用,以減少熱污染。 

6.5 垃圾焚燒應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標準要求,對煙氣、污水、爐渣、飛灰、臭氣和噪聲等進行控制和處理,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6.6 應采用先進和可靠的技術及設備,嚴格控制垃圾焚燒的煙氣排放。煙氣處理宜采用半干法加布袋除塵工藝。 6.7 應對垃圾貯坑內的滲瀝水和生產過程的廢水進行預處理和單獨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排放。 

6.8 垃圾焚燒產生的爐渣經鑒別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屬于危險廢物的爐渣和飛灰必須作為危險廢物處置。 


七、堆肥處理 

7.1 垃圾堆肥適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鼓勵在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7.2 高溫堆肥過程要保證堆體內物料溫度在55℃以上保持5~7天。 

7.3 垃圾堆肥廠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7.4 垃圾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調節。向外排放的,經處理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要求。 

7.5 應采取措施對堆肥過程中產生的臭氣進行處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7.6 堆肥產品應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及《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有關規定,加強堆肥產品中重金屬的檢測和控制。 

7.7 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可進行焚燒處理或衛生填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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