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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9-06-05


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五條  實施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領導,統籌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體系,保障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給予補貼。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依法投放、交付餐廚廢棄物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和處置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企業,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范圍、服務標準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于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與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于專用收集容器內。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約定收運時間等事項,并于協議簽訂后三十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全密閉的專用收集容器,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為專用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并確保準確運行;安裝計量器具,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四)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保持運輸車輛的整潔和運輸過程的衛生;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污染環境。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

(四)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事件和突發事件時,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臨時接管。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宣傳,督促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執行收運協議。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的交付實行聯單管理。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在交付餐廚廢棄物時對其種類、數量等相互簽字確認。餐廚廢棄物交付聯單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管理臺帳,記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處理方式及其加工產品的流向等有關情況,并每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器具和承載工具予以扣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于專用收集容器內,或者未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密閉,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將非餐廚廢棄物與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于專用收集容器內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的,責令改正,并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議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專用收集容器,未在規定時限內收運餐廚廢棄物,未保持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準確運行,或者未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并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或者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稱重計量數據造假,騙取收運、處置補貼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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