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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6-03


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

  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商務、規劃、土地、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餐廚廢棄物減量化方法,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給予合理補貼,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表現突出的予以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利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特許經營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特許經營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禁止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廢棄物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廢棄物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聯單由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留存。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臺帳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二)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設施,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將餐廚廢棄物與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廚廢棄物分開存放,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日產日清;

  (五)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

  第十七條 臨時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三)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處置企業處置;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和餐廚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范要求接收并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處置餐廚廢棄物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原許可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三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平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廢棄物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或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企業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未依法查處或對違反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




  關于《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因餐廚廢棄物管理無序產生的各類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如利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的“垃圾豬”“潲水豬”造成了食品安全隱患;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入下水管網導致城市排污管網的堵塞及生態環境污染;特別是一些地方出現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地溝油,又經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的事件,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市民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因此,我市在開展“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和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中將啟動餐廚垃圾處置項目、逐步建成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體系作為“雙創”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為有效解決餐廚廢棄物安全管理和處置問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助力我市“雙創”工作,亟需對餐廚廢棄物管理進行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

  6.《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9.《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10.《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首批33個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區)》

  1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12.《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3.《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名稱

  《辦法》原名稱為《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由于原名稱與其所規定的適用范圍以及餐廚廢棄物治理原則不對應,且包含內容范圍較窄,故刪除了原名稱中的“無害化處理”。

  《辦法》名稱中采用了“餐廚廢棄物”而不是“餐廚垃圾”,理由有以下兩點:首先,“餐廚廢棄物”比“餐廚垃圾”外延寬,因此,名稱中用“餐廚廢棄物”更為準確;其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0〕87號)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出臺的其他通知,均采用了“餐廚廢棄物”的概念,因此為了與國家和海南省相關文件保持一致,采用了《海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這一名稱。

  (二)關于“餐廚廢棄物”概念的界定

  《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為加強對“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杜絕“地溝油”的產生,將“廢棄食用油脂”包含在“餐廚廢棄物”內,同時考慮到“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量較少,在我市尚未能實現垃圾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對居民家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處理的條件尚不成熟,故將“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排除在“餐廚廢棄物”之外。

  (三)關于管理體制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管理體制,確定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作為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食藥監、質監、環保、工商、農業、公安、商務、規劃、土地、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如此規定,主次有別,職責明確,有利于形成監管合力。

  (四)關于規劃和建設

  《辦法》第二章規定了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規劃和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要求,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規劃的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用地的確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利用政府資金建設審批程序進行了規定,從而在規劃和處置設施建設方面保障了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五)關于特許經營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服務管理模式、申請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條件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的特許經營管理,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擇優選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和“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行政許可與特許經營權合二為一,由主管部門與被許可經營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違約責任等內容。

  (六)關于聯單管理制度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和處置的聯單管理制度,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留存。通過聯單管理,對餐廚廢棄物從產生到處置的各個環節建立了檔案,管理部門可以追溯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時間、數量、種類,以及經何種途徑收集、運輸和處置,掌握產品的最終流向,這對規范處置餐廚廢棄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七)對流動攤販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管理

  海口市屬于熱帶濱海城市,一年四季氣候溫和,市民夜間活動的時間較長,對夜間臨時攤點的需求較多,夜間流動商販經營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對流動攤販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行有序管理是難點之一。為不讓流動攤販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成為管理的空白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不定點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的食品攤販,應當配備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將餐廚廢棄物定點放置。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八)關于監督管理

  為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管,《辦法》在以下幾方面做出規定:

  第一,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與處置的各環節對企業進行全面規范。《辦法》確定了“餐廚廢棄物臺賬制度”“全過程聯單制度”和“收集運輸與處置企業停歇業報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針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等各單位的不同特點,對每個環節各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力圖實現從源頭到末端的無縫監管。

  第二,加強職能部門的監管。首先,《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監督檢查及執法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的具體措施。其次,《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執法聯動機制”和“投訴舉報制度”,使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九)關于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落到實處,第五章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或個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規定》等上位法的已有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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