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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經過深入調研和全面總結近年來我市餐廚垃圾監管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2月4日。歡迎有關單位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電話:88278075 郵箱:syfzb604@163.com
地址:三亞市政府辦公樓六樓604室
附:《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亞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垃圾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轄區域】三亞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餐廚垃圾】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和過期食品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本條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包括食品加工廢油、餐飲廢油、地溝油和煎炸廢油等。
第四條【設施規劃】市規劃部門要按照“適度規模、相對集中”的原則,在符合本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科學布局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
第五條【監管部門】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特許經營管理。
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是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特許經營審批單位。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和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議、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特許經營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屬地的城市管理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期的屬地城市管理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應當及時將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禁止使用餐廚垃圾喂養畜禽。
第七條【監管部門】屬地城市管理局負責區域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與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機制,對負有餐廚垃圾管理或處置職權的單位或企業,要加強對其監督考核力度,督促其依法履行管理或處置職責。
第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環保、工商、質監、衛生、畜牧、農業、財政、物價、交警等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以及處理餐廚垃圾后生產的非食品用產品的質量監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交警部門負責協同對非法收運餐廚垃圾車輛的查處工作,對沒有收運許可資格而擅自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要依法予以攔截,并依法移交屬地城市管理局處理。
第九條【紅黑名單】屬地城市管理局要根據《三亞市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聯合獎懲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餐廚垃圾監管工作的特點,將有嚴重失信行為的餐廚企業列入“紅黑名單”對外發布。
第十條【準入條件】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四)采用具有分類收集功能的餐廚垃圾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準入條件】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置餐廚垃圾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撤銷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屬地的城市管理局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屬地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管理措施】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與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運合同,約定收運時間和頻次,由餐廚垃圾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報屬地的城市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管理措施】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要建立臺賬制度和聯單管理制度。
聯單由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向屬地的城市管理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如實填寫后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后一聯由城市管理局留存。
第十五條【禁止性義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餐廚垃圾臺賬和聯單管理制度。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單獨收集、存放,大中型餐飲單位要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四)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須清洗干凈后儲存餐廚垃圾,并保持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五)負責餐廚垃圾收集,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給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做到日產日清。
(六)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大海、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等。
第十六條【禁止性義務】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制度和餐廚垃圾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將收集的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服務許可證的處置企業處置;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整潔;
(五)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第十七條【禁止性義務】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并執行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制度和餐廚垃圾聯單管理制度;
(二)按照規范要求接收并處置餐廚垃圾;
(三)處置餐廚垃圾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進行檢測、評價,并向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五)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依職權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屬地城市管理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報經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屬地城市管理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用檔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屬地的城市管理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信息平臺,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屬地的城市管理局要會同屬地的商務、環保、國土、發改、公安、工商、農業、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屬地的城市管理局負責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分類、收運合同備案及申報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的備案情況。
(三)餐廚垃圾收運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
(四)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儲存等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收運單位的臺賬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屬地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屬地城市管理局應將案件移交市環保部門,由市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使用未經無害處理的餐廚垃圾喂養畜禽或擅自將餐廚垃圾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網、公廁或者與其他垃圾混倒,由屬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擅自將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產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銷售的,由屬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它義務的,由屬地的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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