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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9-05-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減量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步推進、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具體落實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六條 市市政園林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牽頭部門,組織制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目標,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組織推進、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區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商務局負責可回收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有害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教育局負責對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教育,將分類和減量知識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組織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實踐活動。

  市建設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相關工作,并將垃圾分類減量工作績效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督促物業協會將其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等級評定。

  市、區財政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理的經費保障。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垃圾分類的違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

  第八條 居民(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各級政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居住區聘任垃圾分類督導員。

  第九條 市市政園林局應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并反饋結果。

  第二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和瓶罐等。

  (二)廚余垃圾。指居民在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垃圾,包括丟棄不用的菜葉、剩菜、剩飯、果皮、蛋殼、茶渣和骨頭等。

  (三)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電池、燈管和日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市市政園林局應當會同商務、環保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業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區,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沒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的,居民(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委托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舉辦單位和店主為責任人;

  (六)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對管理責任范圍有爭議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鄰責任人協商確定,協調不成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涉及跨區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垃圾分類責任人與屬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和地點,并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運至垃圾收集點或轉運站,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

  (四)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合同,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交、售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廚余垃圾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或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體積大、整體性強或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應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環境衛生作業單位上門收運。

  第十四條 市市政園林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標準和分類標識,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基礎設施的建設。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收運單位應建立管理臺帳,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報送數據。

  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密閉、整潔、完好,分類標識明顯。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遺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

  第十六條 分類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應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廚余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處理廠處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符合規定企業處理;

  (四)其他垃圾按規定采用焚燒后衛生填埋等方式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果蔬集貿市場實行果蔬菜皮就地就近進行資源化處理和合理利用。

  市商務局負責廢玻璃、廢塑料等可回收物分類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市市市政園林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委員會、市建設局等部門,引導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應優先采用焚燒方式處理。市市政園林局應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逐步降低衛生填埋的比例。

  第十七條 工會、團委、婦聯和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結合各自工作特點,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根據相關規定,適時在黃金時段或顯著版面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知識的公益宣傳。

  鼓勵、支持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活動,及對廢棄物進行資源性回收再造。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及管理、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監督考評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的考評制度,并將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的考評結果按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條 對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社區、家庭和個人,可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市市政園林局應會同商務、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加強監管。

  市市政園林局應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全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

  各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臺賬,匯總轄區范圍內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報送。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社會監督員制度。應當向社會公開選擇一定數量的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和志愿者等。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市市政園林局和各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企業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轄區生活垃圾限量排放制度,并適時將限量排放要求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限量排放具體標準,由市市政園林局另行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職責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生活垃圾收運企業、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由市市政園林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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